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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哲学视域,通过对“为学”与“为道”的诠释和对《管子》“四篇”与《老子》的比较发现:二者均以自然之道为规制人生和社会的根本依据:二者所论之道有可知可得可效法之同和可言说与不可言说之异;由此形成二者哲学思想致思取向“为学”与“为道”的不同。《管子》“四篇”规制人生和社会的目标是通过对礼法的改革和完善,在现实世界中彰显和实现道,其致思取向是“为学”;《老子》规制人生和社会的目标在于回归道,其致思取向是“为道”。在一致崇尚自然之道的同时,对人为的礼法,《管子》“四篇”建设多于否定,《老子》否定多于建设。

  • 标签: 法哲学 为道 为学 《老子》 《管子》“四篇”
  • 简介:<正>《晏子春秋》辑录了春秋时代齐国政治家晏婴的政治活动、言论、生平轶事,又有在传叙传抄过程中后人托晏子之名附加的自己的观点。其包容的思想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齐鲁文化特别是齐文化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代表”作,有极大的研究价值。本文旨在对《晏子春秋》的法律思想作些探讨(拙文:《<晏子春秋>政治法律思想

  • 标签: 晏子春秋 政治法律思想 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当权者 齐鲁文化
  • 简介:先秦儒等学派都是在春秋战国“周文疲弊”背景下应时而起的“务为治”的政治学说。其中孔子的核心概念是“仁”,政治理想是“仁政”;孟子侧重的概念是“义”,政治理想是“王政”;荀子侧重的概念是“礼”,政治理想是“礼制”;韩非的核心概念是“”,政治理想是“法治”。“仁”“义”“礼”“”的变化来源于理想与现实关系的调整。孔孟荀韩四人的具体主张虽然不同,但都坚持人道实践原则一点是一致的。在此原则下“义”、“礼”特别是“”对于前者表现出的恰是一种合理的承接关系。

  • 标签: 孔子 孟子 荀子 韩非
  • 简介:马王堆帛书《式》中夹杂着大量楚文字成分,考释难度较大,文字释读一是研究的重点之一。《式》中的“晦”、“民”二字,研究者误释作“[黑臼]”和“耳”,遂致二字所在前后帛文无法读通。根据《式》抄本杂糅秦楚文字的书写特点,通过对比战国楚简和秦至汉初简帛文字中的相关字形发现,“[黑臼]”、“耳”二字实当改释作“晦”和“民”。二字所在帛文“晦不可以北徙”、“民痺病嚣死”可以分别在同批帛书《阴阳五行乙篇》和孔家坡汉简《日书》中找到相似的记载。

  • 标签: 古文字 马王堆帛书 《式法》
  • 简介:是扬雄拟而作的一部语录体散文著作,其目的是标举儒学以纠绳诸子.然而仔细品读,其中也不乏对道家思想的吸收和内化.前人的研究大多囿于儒家思想的角度,而对中的道家思想则有所忽略.实际上,儒道水乳融合、交互影响的特征贯穿了始末.把握这一线索,不仅有助于对扬雄一生思想、行事中的矛盾现象作出客观、准确的诠释,更全面地了解扬雄,而且有助于对整个汉代哲学史、思想史以及魏晋玄学的形成发展脉络等有更为清晰准确的认识.

  • 标签: 扬雄 《法言》儒道思想
  • 简介:有关中国司法改革的研究,应坚持结构分析与机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非偏执于某一研究进路.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司法改革首先是回应社会转型的一种社会化过程,即在确保司法制度内核处于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渐进地实现制度变迁.作为司法改革的结构性环境,“政治正确性”直接决定了司法制度设计及其变迁的方式、方向和效果;作为司法改革的机制调整方式,“技术性治理”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行动策略和行为惯性.同时,由于转型社会正义的掣肘,成熟的司法样态尚须我们考虑多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因此,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研究,我们需要更具张力的理论阐释.

  • 标签: 司法改革 政治正确性 技术性治理
  • 简介:李学勤先生所著《周易溯源》,是以“二重证据”研究《周易》的典范。《周易溯源》主要对《周易》经传的年代、筮法、帛书《周易》经传以及《易纬》进行讨论,相关结论和方法不但推动了《周易》研究,而且对整个中国古代文化史的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周易溯源》 《周易》 二重证据法
  • 简介:社会转型与法律地方保护主义的生成——一种社会学探析夏锦文程德文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在经济领域内表现为以中央高度集权和行政干预为核心的产品型计划经济体制向依靠价值规律作用由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类型转换;而从传统型...

  • 标签: 地方保护 社会转型 法社会学 法律体系 马克思 经济关系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 标签: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法律性质 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