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哲学所探讨的人与世界的关系决定着人在世界中所采取的生存方式。西方古代哲学和西方近代哲学所阐释的人与世界的不同关系决定了西方古代人和西方近代人在世界中的不同生存方式,合理的生存方式应该是既能综合上述两种生存方式之优点又能克服它们之局限的生存方式。康德同时通过自己哲学的认识论和存在论阐明了人之有限与人之无限的两种见解,他关于人的两种见解所体现出来的生存态度其实就是对于人之合理的生存方式的诠释。康德关于人的两种见解所体现出来的生存态度十分类似于海德格尔所提出的人对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所采取的应有生存态度亦即"泰然任之",若是考虑到康德和海德格尔所处的不同时代,那么,康德的那种类似于泰然任之的思想便会显得更加难能可贵。
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