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效率的提高和现有行政立法技术的缺陷需要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立法、监督等环节上的纰漏又常常使得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能体现其真实意义。如何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行为的“失范”表现,原因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范来对这一问题予以分析。
简介:董某1997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当电工,2007年12月28日,董某的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12月28日正逢周末,至当天下午董某下班离开公司时,该公司没有向董某发出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通知。两天后,即2007年12月31日下午,董某接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上周五(即2007年12月28日)下午,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且已于2007年12月31日上午将2500元待通知金和当天全天的工资转账至董某的工资卡上,告知董某可以开始办理离职手续。董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