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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6号)和《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国有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94)财会字第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满足外经贸行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各地经贸委(厅)必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全套会计报表及软盘(05表与会计决算一并上报)。汇总口径包括:①财务隶属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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