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实然的角度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取决于由其制度规则所体现的功能。海峡两岸有关税收滞纳金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集中于具补偿功能的利息说和具惩罚功能的执行罚说,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通过建立起以利息和罚款作为两端参照系的"利罚参照比较法",可以实证、直观地判断税收滞纳金的实际功能及其实然性质。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率、计征期间和实际征收率、与税收利息的并存与否以及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执行滞纳金之间的关系均会影响对税收滞纳金功能及其性质的界定。
简介: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财政收入也增长很快,但是财经秩序混乱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国家采取行政措施,集中治理整顿一下,就好一些,过后反弹,甚至比整顿以前还严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目前我国也已经制定了不少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但有一些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开始各市场经济转轨的时候制定的,还很不完善。因此要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首先就从从完善法制上下功夫。本文以《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和实施为例,谈谈完善财税法制对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
简介: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层级结构不合理,集中体现在规范性文件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为税收执法埋下了隐患。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就给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文章尝试从典型案例入手,在分析规范性文件的执法风险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层级结构等方面提出降低制度性税收执法风险的破解思路。
税收滞纳金的功能与性质的界定方法:利罚参照比较法——从海峡两岸比较的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正)
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完善财税法制规范财经秩序--从《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看完善财税法制对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
关于规避税收执法制度风险的思考——兼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解释对税收执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