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非转经”资产报告制度。除在法律、法规上进行确认外,要以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界定,落实责任。凡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必须首先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并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2-建立国有“非转经”资产统一管理经营制度。即将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能够严格区分划开的如出租、出借、投资等“非转经”资产逐单位逐资产登记造册后,由财政、国资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将这部分资产实行托管的方式划拨到国资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国资部门建立“非转经”资产台帐,分单位经营核算,年终统一分配结算,按“
简介:在新的事业会计科目中,净资产类有2个“结余”科目,即“事业结余”(含财政补助结余)和“经营结余”.这就表明,在年终决算时,要分别按“3条线”(“3个资金渠道”)来结转帐目.另外,还有“专款”,虽未设“专款结余”科目,但它也是自成系统的.年终时,一般也要清算结帐.由于它与以上3条线是分开的,因此就有核算和结帐的“4条线”.这4条线代表4种不同的资金渠道,因而成了分别核算的4个体系.由于已不再划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各事业单位就要根据本身的情况,选用一条或几条线和相应的会计科目来处理帐务.下面就此和“结余分配”的核算加以例释.
简介: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人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人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