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特别弱势的雇员,另一类是雇员的集体利益代表。相应地,特殊解雇保护制度实现了两个层面上的功能,对于第一类雇员基于其特别弱势的地位而保护其个体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而对于第二类雇员则是通过对其成员的保护促进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正常运转。德国特殊解雇保护的方式也分为两种,一种是限制解除的事由,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者企业关闭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另一种是要求解除前必须获得主管机关或者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同意。相比之下,我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方式也单一。目前在我国工会改革的背景下,最为迫切的是增强对职工集体利益代表比如工会委员的保护。
简介: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传统产业工人人数进一步减少,职员、公务员等新中产阶级成为人数最多的社会群体。作为新社会运动的主力军,他们更为关心能否获得更高的生活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男女平等等后物质主义问题。社民党仍然坚持以维护产业工人利益为主的物质主义政策主张,无法得到广大新中产阶级成员的支持,这是该党这一时期无法赢得大选的重要原因。从1989年的《柏林纲领》到1998年的竞选纲领,再到2003年的《威斯巴登声明》,社民党最终提出了一个全面转向中产阶级的纲领。由“纲领党”向“选举党”的转变是其这一轮转型的主要标志。不断右转的社民党陷入了转型的定位困境。
简介:德国建立了极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该制度具体体现为劳动者参与管理的两个制度层面:企业层面与公司层面;三个领域:社会事务、人事事务、经济事务;两种权限:参与决定权与参与协作权;三种功能:保护功能、均衡功能与社会福利功能。德国学者从人的尊严保护、资本和劳动力的关系、民主理论、制约权力等方面对这种参与管理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但也有论者从侵害所有权、妨害结社自由、累加性参与管理导致劳动者一方处于优势地位等方面对其提出批评。目前德国司法机关多通过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和《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原则论证劳动者参与管理的正当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资协议中的开放条款、企业结构变迁以及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都在影响德国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的发展。德国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对中国制度完善具有积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