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对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
简介: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已有共识——政府一方面要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要保证市场有序、规范、健康运行。与许多历史悠久、发展较为成熟的市场不同,作为整体概念的“公共资源交易”在全国范围内都属于较为新兴的经济领域,依然有许多细节处于探索当中;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个领域中的市场行为会影响到众多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发挥监督作用,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权益,确保市场运行的阳光、透明、公正,对于公共资源交易这个市场格外重要。在这方面,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的主管部门在过去几年间以一系列卓有实效的工作,落实了国家的要求,对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成长起到了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