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垄断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或"经济宪法",是各国维护自由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并最终增进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政策,则是政府管理国家微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制定和实施影响垄断和市场势力的政策,打击、遏制垄断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有序竞争,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的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美国对其反垄断对外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展了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打击了国家卡特尔、开展了国际合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政策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简介:西汉王朝通过武器上、思想上、制度上的深刻批判与理念上的反思,比较彻底地清除了秦朝暴政的影响,从而促进了治国理论的变革和重构。它不仅摒弃了秦朝“任法弃礼”的误国理论,而且构建了以儒家学说为母体、以道家学说为基袖、以法家学说为完善手段、以阴阳家学说为强化武器的综合治世的庞大理论体系,为西汉法制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而当时的批判反思与理论构建的直接成果,就体现在汉文帝雅纳张释之谏言,最终对犯跸者作出合法而又合理的判决;同时又表现为汉文景帝实施刑制改革,以身体刑替代肉刑,以劳役刑替代肉刑的文明改革等。进而出现了西汉法制文明的生成与持续发展的局面。
简介:<正>一、摘要2009年消防队员甲驾驶救护车转诊病人至邻市医院,沿路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闯越红灯时,撞击未避让之小客车右侧,致小客车未系安全带之驾驶乙受伤成植物人。甲肇事后,主动向到场警员陈明其为肇事者。案经乙之女代行告诉,经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刑事法院判决:乙对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斟酌甲过失程度、犯后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等一切情状。甲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民事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甲与乙应各负1:1之过失责任。被告甲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为7,072,062元。依过失相抵之规定,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应减半为3,536,031元。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之刑事过失定义过于主观,加上从路权关系与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修正,甲有优先行车路权,应属正当行为,似不应受刑事处罚。
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并调整了例外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化、制度化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范,但并不能涵盖广义海商法,更不等同于海事审判面对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生效和实施,势必影响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影响海事审判中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也影响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修改。通过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立法演变、修改依据、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分析海商法诉讼时效法律表现形式及其内容,在此基础上,着重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以及在适用和解释法律时如何进行协调,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和立法修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