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众多亮点之一,从最初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和提升司法权威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可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应工作人员、正当理由等内涵之重要性,出庭应诉与考核、责任追究等预设后果联系在一起,出庭应诉案件的类型受到强制设定,诉讼代理人单独出庭时须有被诉机关工作人员且律师不能获得特别授权,以及司法机关不能设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强制出庭应诉义务等。通过对裁判文书分析,可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极少出庭,基本上由副职负责人承担出庭应诉的职责,并且副职负责人与诉讼代理人经常出现混同现象。此外,负责人不能发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作用,在不出庭应诉时将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从长远发展观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具有持续生命力,健全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和诉讼代理人机制方为可选之道。
简介:近年来美国反海外腐败(FCPA)执法备受全球关注。美国政府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效果,不仅惩罚了违法企业,还影响了其他未被执法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逐渐形成辐射型执法效应,有效地通过惩戒行贿方遏制了商业贿赂。其中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为了在最终的案件处理中减轻甚至免遭处罚,不少涉案公司主动对案件进行内部调查,并向美国政府提供调查的结果和相关证据。而美国详细的量刑制度也使得企业能够预期到其与执法机关合作所能获得的好处。中国刑法针对行贿缺乏详细的量刑制度,反贿赂执法主要针对政府官员,除“自首”之外,无其他奖励制度以激励企业进行自查并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导致企业缺乏自查和主动报告的动力。鉴于此,中国可以借鉴美国FCPA执法机制和量刑标准,调动企业能动性,通过有效惩戒行贿方来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