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修改公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证机关如何不失时机地介入地产市场这一全新的服务领域,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试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及其出让、转让公证中的一些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些探讨。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1、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我们知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要让土地使用人实现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目的,也就必须允许他能够:第一,占有土地;第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从利用土地中获得一定
简介:<正>一、嫁而不出:"外嫁女"的主张与尴尬中国有一个由来已久的习惯说法,把女性结婚叫做"出嫁"。"出"首先是指离开家庭,但是在宗法社会,"出"就是被他者化,此所谓"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人们通常把这句不太入耳的话理解为对女性的歧视,其实从本原上说,它是古代宗族在进行自我身份界定时奉行的一条规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宗族的整合性(integrity)和纯洁性(purity),乃至其存续的可能性(durability)取决于宗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因此,身份界定的规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法一样重要。"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形象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