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第三条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当他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对开发区档案工诈的管理,列入工作计划,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甲档案。第二章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