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简介:《档案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五条又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两条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档案的定义、收集(或接收,下同)档案的范围和目的,而最后的归宿是要利用。而能利用的档案必须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否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实现这个目的,关键是要把握好档案价值的鉴定和价值控制工作。本文就此问题略述拙见。与同行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