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第 148 条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的考察,可以发现这条规定中“不抵触标准的边界十分模糊,究其原因,首先,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对“不抵触”标准的消极态度,将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个限缩解释,将合法与不抵触划等号。其次,上位法的单一适用。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中审查标准之“不抵触”标准存在的问题,急需一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 法审查标准中“不抵触”标准的识别与方法论建议,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