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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物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物公示原则和隐私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保护属于基本法,而物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物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物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 标签: 物权公示 隐私权 对立 协调
  • 简介:在自然资源物化倍受争议的背景和语境下考察无居民海岛使用,只有在不同的逻辑进路下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展开,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准物和生态化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都存有法理上的不足。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公权属性颇为明显,尽管无居民海岛使用的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和独立性,但是其具有公私法兼备的混合权利的属性亦是情理之中。无居民海岛的海洋属性决定了在海发展的逻辑进路理解和阐释无居民海岛使用是可行的。系统地审视无居民海岛使用的法律属性,不仅是厘清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基础性问题的需要,而且在弘扬海洋意识和诠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的可通约性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学意义。

  • 标签: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海洋属性 海权发展 混合权利 可通约性
  • 简介:“三分置”是近来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突破“二分置(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的结构,逐步形成了“三分置(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实现了农地承包经营的第二次分离。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构成了农地“三”的内容,但其也有各自不同的内容,本文着重分析了“三分置”下的“土地经营”的权能范围。

  • 标签: 农地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权能范围
  • 简介: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期,一些地方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其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这样的新规多地不约而同出台,引发公众广泛质疑。

  • 标签: 查房 知情权 隐私权 房屋所有权证 信息查询 信息系统
  • 简介:严以用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极为关键。严以用首先要解决好对权力怎么看,然后才能解决好对权力怎么办。解决好了怎么看,严以用就有了正确的信念、方向和原则,就能更好地指导和决定怎么办。从这个意义上说,严以用主要应解决好三大问题:权力从何而来?权力为谁所用?权力如何使用?

  • 标签: 领导干部 三实 专题教育 三严 贪污腐败 人生课题
  • 简介:环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被纳入人权基本范畴的重要权利。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教育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世界环境安全领域负有重要责任。但环境权利意识和环境权利保护的状况与人类环境诉求还很不适应,科学规划、积极开展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权利享受,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们主张,从确定环境的宪法地位做起,在环境教育和环境维护两个方面共同推进、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为人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作出应有的贡献。

  • 标签: 人类环境权 教育 维护 20世纪70年代 世界范围 权利保护
  • 简介:在新形势下,应当以法律形式对海域使用的获得方式、流转条件、流转程序作全面、具体的规定.确保使用人手中的使用流转出来,最后流入那些有能力做好海域资源开发工作的人手中,达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杜绝海域使用中的资源浪费和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流失,使海域使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 标签: 海域使用权 新型物权 流转制度
  • 简介:知情和隐私在公民接受医疗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行为中要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时也要兼顾医生的知情.在医疗行为中,要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包括基因隐私,要正确处理知情和隐私的冲突,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

  • 标签: 知情权 隐私权 医疗行为
  • 简介: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只应赋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赋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给予被处死刑者以请求减刑、赦免的权利

  • 标签: 亲属权 会见亲属 减刑赦免权
  • 简介:会见是辩护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干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的界限,完善会见的保障机制。

  • 标签: 会见权 辩护权 被追诉人 诉讼权利 保障机制
  • 简介:制度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特有的用益物制度,其具体内容始终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需求,在《物权法》已将土地承包经营规定为用益物的前提下,从而为典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的适用提供了法理依据。土地承包经营设典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其流转,并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而且可以最大程度确保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原则。典权作为中国本土具有特色的传统用益物,可以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标签: 典权 用益物权 流转
  • 简介:建设工程承包优先(以下简称承包优先)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催告仍不支付时,有权将该工程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提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将其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所称的抵押特指以在建或已建建筑物为抵押物的抵押

  • 标签: 抵押权 优先受偿 债务人 优先权 竞合问题 不履行
  • 简介:管辖/管辖理论(Competence-Competence)是现代商事仲裁的重要原则之一。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对管辖的管辖”。它的核心意思是,仲裁员有权决定其自己的管辖,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决定。故而该理论讨论的是在仲裁庭及内国法院之间分配对于仲裁协议的解释和执行的管辖

  • 标签: 管辖权 商事仲裁 仲裁员 仲裁庭 仲裁协议 司法
  • 简介:"抵押和质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构成抵押和质的竞合.由于这两种权利均属担保物,均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二者在实现时会发生冲突,在立法上确立相应的协调原则也就在为必要.本文在检讨我国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主张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协调原则.

  • 标签: 抵押权 质权 权利竞合 冲突与协调
  • 简介:摘要:林业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一种天然资源,它既能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又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集体林产权的改革力度,在这一进程中,林地林木的流转问题逐步显现,亟须对林地进行有效的经营。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规范,才能获得较好的结果。本文首先对集体林制度的改革、林流转的含义、内涵进行了阐述,然后对目前我国森林资源开发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我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中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 标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流转 问题 规范
  • 简介:【摘要】居住与抵押的并存及实现位序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司法裁判不一。从物原理出发,两者在法理和权能角度均具有并存的正当性。从设立程序看,无论两者谁先设立,均无需取得在先权利人同意,但须履行通知义务。在权利实现位序上,依据“设立在先,次序在先”的原理,以权利登记的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位序的依据。当两者并存发生冲突时,最佳解决方案是尽力实现两者兼顾。若抵押在先设立,并非直接涤除居住,只有在抵押权实现受到居住权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才可对居住进行涤除。若居住设立在先,也并非认定在后的抵押无法实现,而是采取“抵押不破居住”的方式,在抵押权实现时由抵押物买受人继受房屋上的居住

  • 标签: 居住权 抵押权 权利并存 实现位序
  • 简介:四川“格斗儿童”事件促使我们重新审视贫困地区儿童的生存与义务教育关系。传统儿童生存理念并未强调保护当代儿童义务教育,而基于“三代生存”理论则为儿童生存与义务教育融合提供一种新思路。通过这种形式,使得义务教育提升至新高度,更充分地解决社会中此类问题,以落实和保障儿童权利。

  • 标签: 三代生存权 义务教育权 格斗孤儿事件
  • 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使用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和使用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资格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特质的用益物,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或法定租赁。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与使用。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 标签: 宅基地“三权分置” 新型“总有” 资格权 使用权 地上权
  • 简介:摘要:《民法典》235条至237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的相关要求。为保护物的圆满状态,或者说防止侵害的发生,我国《民法典》采纳了物债二分体系,该体系的科学性以及合理之处在于,物债二分体系是物请求的独立性来源。《民法典》物编通过物请求和债权请求结合的立法安排来对物进行全面保护,有利于准确理解我国物编对于物全面保护的规范要旨,从而精准适用规则。

  • 标签: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物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