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葛梯尔问题产生的实质是传统知识三元定义中的三个条件:真、确证、信念之间,尤其是确证与真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独立性。针对葛梯尔问题的实质,丹尼尔(DanielHoward-Snyder)等人从"可错主义"的角度对葛梯尔问题加以分析和解决,而弗洛里迪(LucianoFloridi)则从"协作攻击"的角度对葛梯尔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回答。但是,丹尼尔对葛梯尔问题的分析与解答所依据的逻辑命题是有漏洞的,而弗洛里迪的分析与解答则不能解释可错的经验知识的合理性。葛梯尔问题提示我们,确证不等同于真。一个信念的真与理由之间要有适当的关联,但与一个信念的真相比,知识论研究的关键在于为信念寻找理由。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信念与真之间总存在一个时间的间距,我们相信一个信念并不是因为它是真的,更多的是因为有好的理由。正是在好的理由的基础上,主体相信一个命题是真的。
简介:历史上的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不少重要的伦理学及哲学流派,都自觉不自觉地关注“幸福概念”及幸福本质问题。这样那样地给“幸福”下过定义。但总的说来,在马克思哲学产生以前的所有旧哲学中,并没有建立起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的幸福观,也未能真正揭示出“幸福”问题的内在本质。不同的幸福“定义”及其相关经典命题,一般总是反映着不同的幸福本质观。因此,对哲学与伦理学界传统幸福本质观的评析.实质上也就是对西方幸福论有关经典命题及其传统幸福“定义”的评析。根据西方幸福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幸福本质问题认识的逻辑发展,可以把西方幸福论诸多经典命题及其伦理学幸福“定义”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传统及流行的多数幸福定义,虽然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但都还存在着某些偏颇不当之处.有必要从幸福本质的角度对其中较为具有代表性三种类型的经典命题进行分析。
简介:西方哲学史上存在着三组基本而又非常重要的哲学概念:分析与综合、先天与后天、偶然与必然。按照对这三组概念的一种理解(如逻辑经验主义):分析陈述=先天陈述=必然陈述。康德打破了分析性与先天性之间的联系,克里普克打破了先天性与必然性之间的联系,奎因打破了分析与综合的区分。上述哲学家的洞见对我们深入理解三组哲学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哲学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三十年来,一些分析哲学家进一步研究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卡普兰打破了分析性与必然性之间的关联,策尔塔打破了必然真与逻辑真之间的关联,从而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深入的分析性概念。通过区分两种必然性(语言必然性和事实必然性).再根据此种区分对三组概念的分分合合展开全面的梳理分析,并依据策尔塔对逻辑真的解释对分析性重新给予界定,一种薄版本的分析性概念可得以坚持:分析命题就是逻辑为真的命题,而并非必然为真的命题。
简介:历史上,康德第一次较为清晰地指出所有语句要么是分析语句要么是综合语句,同时给出了划分分析性语句与综合语句的依据,并明确认为分析性语句是不扩展知识的。康德给出的区分分析与综合语句的依据会带来明显的问题。弗雷格继承并发展了康德对于分析性观念的基本想法,在《算术基础》一书中给出了自己的对分析性命题的刻画,尝试论证算术真理是发展了的逻辑真理、是分析性命题相。相较于康德对分析性命题的刻画,弗雷格的刻画有明显的优点,克服了康德的定义带来的几个明显问题。同时,弗雷格也明确反对康德的分析命题并不扩展知识的这一想法,尝试着指出在一种意义上分析命题是扩展知识的。
简介:加拿大哲学家瑞比通过反省一些哲学咨询师的理论及其应用,提出了哲学咨询的四阶段法.“自由漂浮”是哲学咨询的第一阶段,哲学咨询师在此阶段鼓励来访者随意自在地说出任何想说的话语,使用苏格拉底式的“助产术”方式帮助来访者将问题浮现后,随即就进入到了“即刻问题解决”的第二阶段.哲学咨询师协助来访者找到澄清问题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发展出一套哲学理性的思维能力,从而能解开困扰其自身问题的症结.当来访者对即刻问题的解决获得满意时,哲学咨询师与来访者都要进入哲学咨询的第三阶段,即“有意向性的教与学”.哲学咨询师在此阶段不仅要与来访者讨论哲学问题,而且还要帮助来访者将哲学推理变成一种生活方式,从而进入哲学咨询的第四阶段,即“超越”阶段.来访者通过与哲学咨询师的多次对话后,发展出推理能力和对话技巧,学会如何超越个人目前的状况,使自己不再沉溺于过去的痛苦,建立起一套属于自我的价值体系.哲学咨询作为哲学践行的一种社会应用形式,其方法及其实践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简介:国内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分析法学就是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理论的产物。但以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20世纪新分析法学却是建立在与实证主义哲学极为迥异的哲学立场之上。作为一种法哲学流派,新分析法学虽然在法学上主要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无论是作为哈特法律理论之基础的日常语言哲学,还是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基础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它们在哲学品格上都表现出反对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特别是反对实证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倾向。因此,新分析法学实质上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与哲学实证主义也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实证主义”。
简介: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第一章中列出了三条道德理性知识的原理:(1)你行动的准则要出于义务而不仅仅符合义务;(2)出于义务的行动的道德价值只在于它的准则的普遍性形式,而不在于任何质料;(3)义务就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这三条原理正是要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从而为向下一章即道德形而上学的提升打下一个基础。这三条原理其实已经暗示着道德形而上学的至上原理即定言命令的内在结构了,这就是在义务概念中所包含的主观准则、客观法则和由敬重而实现出来的主客统一的必然性三个环节,它们后来扩展为定言命令的三个变形的公式。当然,这三个环节的真正意义单凭形式逻辑的分析和停留于词句的表层上是看不出来的,只有深入到康德思想的深处才有可能真切地把握到。
简介:《时间与存在》第一部分基于胡塞尔晚期的时间现象学手稿对感知与想象的关系、原自我与原非我的关系以及睡眠、死亡等问题作出了细致的现象学分析,其中时间意识的"视差现象"为解决胡塞尔自我概念的难题提供了依据,而原非我的概念则为解释康德先验图型论的困难打开了新思路。第二部分则借助新的方式比较"此在"与"自我"、"存在"与"意识",为重新理解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二人思想的关系与差异提供了批判性的视角,指出海德格尔的许多关键思路在胡塞尔那里早已以另一种方式存在。着眼于《时间与存在》的论题,对关于意向相关项与时间、关于早期海德格尔对时间的理解与其整个现象学思路之间关系等问题还可以展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