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首先对我国公用事业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厘清,认为公用事业具有公共产品需求的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产品供给的社会化、投资主体的社会化、运营目的的社会化和监管的社会化等特征。其次,本文重点讨论了行政法对公用事业的规制问题。作者从公用事业行政规制之组织及体制演交入手,从市场准入、数量限制、公用事业设备规制和价格规制等方面论证了公用事业行政法规制的现状。以此为基础,文章进一步以市政公用事业为视角,论述了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行政规制权,认为公用事业行政规制权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权、运营监管权和竞争秩序监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