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何兆领,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顺德市,住顺德市杏坛镇西登村委会文明组新街三巷4号。199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兆领持旅游证件到澳门,居住在澳门镜湖马路99号建兴大厦一楼其妻麦某女所租的出租屋里。在澳门期间,被告人何兆领因生活琐事与同租住在该屋的香港人李尚镛发生矛盾,而产生杀李的恶念。同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兆领见李正在客厅的床上睡觉,便在屋内找来一块地板砖(阶砖)朝李的头部、胸部猛砸数下,然后将李拖进洗手间,用菜刀把李的头和小腿砍下,装进一编织袋里,把李的身躯装进另一编织袋,用行李小车分别运出出租屋,弃置于附近的垃圾站和永乐戏院附近小巷。后被告人何兆领回到出租屋清洗现场,并取走李的钱包中的港币760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被告人何兆领与其妻麦某女逃回大陆躲藏。2000年3月25日,何兆领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简介:《律师世界》1995年第7期刊登了邓小林同志的《王某构成何罪》一文,针对文中所提的四种观点,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满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诈骗罪的特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必须是用虚构事实或隐满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咱愿地”交出财物。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胡某事先没有通谋,事先也不知丁某、胡某会用空白发票去诈骗,所以王某主观上没有共同诈骗故意。客观上,王某只是趁同室开票员蓝某离开办公室之机,从蓝某的发票本中撕走空白发票一套,即王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空白发票一套的行为,而没
简介:2005年6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谈某为给他人利用虚假资料办理户籍而骗取出入境证件,从中牟利。期间谈通过朋友梁某结识犯罪嫌疑人黎某,在得知黎与本市某派出所户籍民警陈某相熟后,于是请黎某联系陈帮忙办理。黎某于是按照谈某的要求与陈某联系商议办理证件条件。陈某遂通过黎某告知谈某:“办理一个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收1.2万元”,谈某得知后又通过黎某与陈某达成了1.15万元的价格。此后,谈某通过黎某总共将16.2万元的“好处费”和意图出境人员的虚假身份资料转交给陈某,由陈某违规办理了17人的户籍和身份证。在此过程中,黎某多次在陈某与谈某之间往来促成“交易”,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