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1
404 个结果
  • 简介:论侵害债权●任自力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侵害债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本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由于诸多历史原因,现行法律尚无这方面...

  • 标签: 侵害债权 第三人 债务人违约 债权人利益 债权相对性 侵害行为
  • 简介:<正>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

  • 标签: 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 运输合同关系 托运人 债权关系 收货人
  • 简介:目前,我国已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首,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新近颁布的《合同法》等在内的民事法律体系,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但仍有些重要的债权保护问题没有涉及或还不完善,形成债权保护的空白和缺憾。以下,笔者将不揣浅陋谈一下自己对保护债权的认识。

  • 标签: 债权保护 担保 保全 破产 第三人侵害 债权制度
  • 简介:债权平等一直以来被民法学者奉为圭臬。对于大多数学者来说债权平等似乎是一个先验的概念,少数学者则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债权的隐秘性以及相对性角度为债权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实证法为了回应债权平等在破产法以及诉讼法执行程序中分别确立公平清偿原则和参与分配制度。然而我国实证法却在多个领域又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就其理论基础而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只能够说明债权人的主体地位的平等却并不能够直接推导出债权本身的平等,而债权的隐秘性和相对性理论也不能够得出债权平等的结论。实证法的突破和理论基础的虚假性使得债权平等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 标签: 债权平等 公平受偿 优先受偿 债权平等突破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的热词,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要比当前司法机关诠释“以审判为中心”内涵更为丰富。本文试图解释审判中心论与诉讼阶段论的对应关系,揭示“以审判为中心”内涵限缩为以庭审为中心、增强庭审实质化背后的原因,以及侦查重心形成的深层结构原因,就以庭审为重心涉及的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指出要使审判变成真的审判,需要起诉状一本主义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不进行这些改革,以审判为中心难以持久和固化。

  • 标签: 审判中心主义 诉讼阶段论 侦查重心主义 起诉状一本主义
  • 简介:<正>《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关 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期限
  • 简介:司法解释体系在处理买卖、租赁等多重债权问题时,基于不动产、普通动产及特殊动产等规制对象的区别,设置有先行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效力等判定因素,从而成立争议命题即"债权顺位规则"。该规则对于实际履行对象的安排,系双重考量效率与风险,体系上自洽性与阶序安排存在讨论空间,在形式上有违债权之相容性。该顺位规则宜视为基于法院纠纷解决程序而衍生的实体规则,其作为法官对待个案争取"同案同判"的审判标准,于审判环节之外不构成优先债权现象。

  • 标签: 多重买卖 债权相容性 违约责任 顺位 公信力
  • 简介:本文介绍了关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两种不同观点,并就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谈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同时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几种具体形态和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标签: 债权 不可侵性
  • 简介: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因而,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 标签: 运输合同 提单权
  • 简介:债权反映着财产流转关系,实现债权是债关系的目的,只有实现债权,才能促进流通,维护交易安全.然而,现实中交易风险丛生,危害着债权人利益,影响着交易的顺畅和商品的流转,如何构筑债权的防范体系,防范债权,减少风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研究价值,也是债权制度研究的终极目的.

  • 标签: 债权风险 防范措施 救济制度 交易环境 法律环境 交易行为
  • 简介:侵害合同债权民事责任略论余文凯随着债之相对性理论的修正,立法和判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确认,对债权的保护越来越充分,侵害合同债权,是侵害债权的最主要形式,指第三人知道他人合同关系的存在,故意非法干涉他人履行合同,损害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对...

  • 标签: 侵害合同债权 第三人 民事责任 债权人利益 合同债务 干涉行为
  •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陈云认为:债权转让后,产生债权的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不影响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其权利的转让达成一致协议,并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与程序,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在受让权利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受让人虽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但是基于转让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

  • 标签: 无效合同 债权转移 合同相对性原则 权利转让 债权转让 意思表示真实
  • 简介: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也使具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交易的客体。与之相适应,债权让与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作出了较为合理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其中之一,即未对债权被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以下简称为双重让与)的情形下,哪一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是一亟待填补的法律漏洞。理论界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学者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引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3条,作为确定由何人优先取得债权依据,另有学者则主张应依优先次序原则解决(或称为依让与时间顺序标准)。关于适用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83条在规范体系上所产生的问题,已有学者作了极为精辟的分析,

  • 标签: 债权让与制度 优先权 《合同法》 专家建议稿 交易形式 现代市场经济
  • 简介:<正>债权申报制度,自我国破产法创立以来,有很多问题未得到澄清,以致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正确适用的困难。债权申报制度的意义何在?债权申报期间的性质如何?逾期未申报债权产生什么后果?对我国现行债权申报制度又有何检讨呢?此等基本问题如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就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风险。

  • 标签: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 破产程序 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 破产案件
  • 简介:本文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结合我国合同法及最主内民法院有关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规则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 标签: 中国 合同法 债权人 代位权 行使规则 效力
  •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保全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国法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实行效果方面,虽然构成了对传统"入库规则"的悖离,但其对"债权平等"原则的恪守亦不容置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已不仅局限于保全债权,而且已拓展至债权行使方式领域。

  • 标签: 代位权 入库规则 债权平等
  • 简介:<正>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使各种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在这里,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然而据此规定

  • 标签: 无期限 债权人 最长保护期 保护期限 请求权 怠于行使
  • 简介:企业借改制来逃废银行债务是目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就其现象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政策调整,以及立法、司法等多重角度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设想。

  • 标签: 企业 体制改革 逃废债务 银行 债权保护
  •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债权人代位权应定性为救济权,即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妨害或有侵害,妨害之虞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它相对的权利为原权,即受到救济权援助的基础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新形式,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具有单一性,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则具有双重性和多样性,在代应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法律应对各主当事人的利益作一公平而合乎法理的保护选择。

  • 标签: 债权人 代位权 中国 救济权 次债务人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