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张粒,女,40岁,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共党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所党支部书记。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律师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中国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律师。
简介:2017年7月6日,曾益新副主任在石家庄市主持召开京津冀滇医改汇报座谈会。他指出,四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把深化医改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快建立。今年是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关键一年,要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为指导,紧扣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建设,抓好医联体建设试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支付方式改革、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药品购销“两票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卫生信息化建设等,在解决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取得新进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四省市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对本区域医改的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
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