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先生:我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行政人员,有一份收入不错的稳定工作。上个月,我在家人的祝贺声中度过了30岁生日。我想过了而立之年,有必要选择一份全面的保险计划,以便发生意外时帮助家人度过难关。为此,我接触了不少保险代理人。他们一个比一个会说,我不知道听谁的好。所以想请教贵刊,怎样才能选到一个好的保险代理人?读者何风何民读者:您提的问题很有代表性。选好保险代理人,确实很重要。一位优秀的保险代理人,就像是客户的家庭财务顾问,不但能为客户设计出切合个人需要的保险计划,而且能为之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而一个不称职的保险代理人,非但不能提供以上服务,还有可能误导客户。至于如何选择,建议您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做法:
简介:税务代理国际上已通行了几十年,国会1942年就通过了《税务代理七法》的立法程序,1951年修改为《税理七法》延用至现在。德国1975年通过《纳税咨询法》,美国的税务代理开展得更早。目前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务代理都具备法律化程序,对促进这些国家税收法制建设均取得很好的成功经验。中国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211号文件下发,并公布在1994年9月16日《中国税务报》上。全国各地社会中介机构目前都在积极等划,准备实施税务代理业务。笔者根据现阶段税务代理试行现状,为完善和改进税务代理工作作些探讨。
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
简介: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所难免,对于此种关系研究也相应层出不穷,组织理论认为,企业中存在着三种代理关系:(1)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2)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企业与非投资的利害关系人(如雇员、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企业系列契约理论,将“委托人一代理人”的关系视为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通过契约结合在一起,而又假设契约的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理性的经济人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获得各自的效用最大化,特别是经济效用的最大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效用函数可能不完全一致而产生了某种冲突,这种冲突便是代理冲突。又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受托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从而产生了一定的“代理成本”。
简介: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医药批发企业,其经营的产品多达l万余种;其中省级独家经销品种也有300多种。公司近两年售业绩连创新高,2002年销售额突破35亿元,在同行中遥遥领先。它为什么能赢得生产商的青睐,取得众多产品的总经销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