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例上海A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瑞典B公司.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不迟于2000年8月31日,价格条件为CIF汉堡,付款条件为L/C90天远期.瑞典进口商将这批货转手卖给瑞典的C公司.A公司的生产厂家由于车间设备故障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后试图与瑞典B进口商协商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但B公司没有同意.于是A公司找到船公司D,由于A公司与D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确认无法在交单期内装运货物的情况下,经D公司同意由A公司出具保函,D公司预借给A公司一份日期为8月30日的已装船提单,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