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侦查情报信息、特侦技术、特情人员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三大支柱,三者有机结合,是信息化时代刑事犯罪侦查的发展方向,而侦查情报信息在三者之中地位又最为关键。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于查处难度较大,客观上要求侦查此类犯罪的部门具有较高的侦查效能,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手段、制度作为侦查保证,案件往往难以有效侦破。为了确保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国因地制宜建立了有利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权力和证据制度、侦查程序等,其中绝大部分侦查机构具备情报信息相关工作职能。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信息等工作尚处起步阶段,还远不能满足侦查工作实际需求。笔者对当前国内外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信息工作略作比较,以期对我国检察机关探索创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建设提供参考。
简介: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实践中如何界定某一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界定与公开政府信息应把握四个维度,维度之一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前提——准确判别政府信息的公布主体;维度之二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关键——真正厘清政府信息的形成方式;维度之三是界定政府信息的重点——正确认定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维度之四是公开政府信息的难点——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之间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只有科学把握这四个维度才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法治政府与阳光政府方可有序推进。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简介:一、前言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自2014年开始以学术研究、民间观察视角关注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OECD《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导原则》,APEC《隐私保护纲领》,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等国内外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于2014年3月15日,本中心联合中国科技法学会,针对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发布了《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V1.0》(简称'《测评标准》1.0版'),应用此测评标准测评了20家企业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促进企业制定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合法利用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