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会游行法上的许可制和报备制属于对集会游行权最初发动的事先程序限制,采许可制或报备制是区别各国和地区规制集会游行立法例的主要方法。不过,无论是采许可制或是报备制的立法例,其表现形态又存在多种可能,有的许可制立法实为报备制,而一些采报备制的立法又近似于许可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而非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制度。我国1989年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因采非准则主义许可制,导致对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严,也致使无法透过该法律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聚众集会游行活动。立法后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修订该法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从现实情况考量,对该法的修订仍可以采许可制,但从保障人权的长远考虑,则应朝报备制的方向发展及完善。
简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关于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的规定乃错误的立法。因为从方法论上讲,只有性质上相类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参照适用的可能,而证据保全程序与保全程序虽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质上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暂时地、假定地确定私权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强制执行中顺利实现当事人的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是我国立法者长期存在的关于证据保全性质之错误认识在立法上最为集中也是最为直接的反映。为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应立足于证据保全本质上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简介:避开审级的高低和裁判的先后,应该说,不管是原审法院,法官,还是再审法院法官,他们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法律都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定范围的选择权。特别是新的《合同法》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范围更宽。由于法官个人价值思维方式、认识角度等非法律因素的差异,在法律原则和幅度内,同一案件,不同法官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当原审和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时,程序和时间上具有在先地位的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通常被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否定和取代。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夏海玲同志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中,应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简介:继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将正当程序保护扩展至社会福利领域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中对正当程序的具体衡量标准予以了明确。就程序正当性问题而言,本案的争点为,终止社会保障伤残津贴决定前,是否需要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情境化”的衡量标准,即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需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的基础上,个案化地作出判断:第一,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利益;第二,因为现有程序而使相关利益遭到错误剥夺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保障所可能具有的价值;第三,政府利益,包括所涉及到的行政职责、采用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所造成的财政及行政成本。经过上述两个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扩大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确定了灵活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