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副秘书长金颖透露,正在研究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此外,还在考虑逐步允许各类机构和自然人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0年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在兴趣,其中一章恰恰是专门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其中涉及到投资人数,投资者最低出资客,基金设立管理等细节问题,这标志着我国已加快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场化的步伐,私募基金有可能摆脱其既非合法又不属非法的尴尬局面,目前民间变通形式的私募基金已有了较大发展,长期以来,掩藏在灰幕后的庞大的私募基金可能合法化、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化建设大大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