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是认真开展土地登记工作。该局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五不登记“制度,对于没有支付全部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没有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均不予登记。登记程序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河北省土地登记法》进行,严把各个关口,确保经过登记的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登记资料年末统一入档,建立专项档案,由档案室专人负责保管,实现了日常查询快捷、方便。二是加大地籍基础业务投入。为保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摸清全市土地资源的家底,该局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完成了全市1290平方公里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工作完成后提交的成果有:1:1万外业图幅75张、内业清绘图幅75张和各类外业调查表格,为地籍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现势性较强的数字依据。该项工作于2006年6月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现等待国土资源部数据确认。三是开展市区地籍补充调查。该局在2000年通过验收的市区12.53平方公里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于2006年3月开始对东到东关高速公路、西到长安工业园区、南到新107国道以北居民点、北到南庄子村的9.5平方公里市区土地进行补充调查。目前,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已基本完成,地籍信息库正在建设,补充调查信息库建成后,必将对市区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服务于城市建设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维修和保护测量标志.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受法律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