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渐进式的,渐进式的房改避免了激进式改革中因利益关系迅速调整而引发的社会震荡,较好地实现了房改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共同目标。根据不同时期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特征,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初步实践阶段(1980年6月—1994年6月)、综合配套阶段(1994年7月—1998年6月)、全面推进阶段(1998年7月—2007年7月)和结构调整阶段(2007年8月至今)。在对各阶段的房改政策进行梳理、分析与评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有效介入,居民住房消费梯度观念的形成,房地产开发商责任感的增强,分层住房供应体系的完善,全国住房普查的适时开展以及其他配套改革的整体推进,将是影响今后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关键。此外,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条件的制约,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往往表现出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特征。因此,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居住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简介:农民住房财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现行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财产金融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政策指引下,在试点地区暂停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实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也就取得了“房地一致”原则之下的合法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其实现可以采取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强制管理等方式。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的范围不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但其他人受让农民住房财产权时,可以采取仅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的方法。原抵押人仍然可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而取得相应收益,以保障其基本住房权利。抵押物处置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应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