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商事仲裁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两个部分。其中仲裁法第7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共9个条款)中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在大多数情形下受到相同规则的调整,例如在仲裁商事性质的识别、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法第7章却对涉外仲裁作出了专门的特殊规定。通过比较,我国仲裁法对国内与涉外仲裁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介:"一国两制"的崇高理想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已经成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实践。基于"两制"的需要,香港基本法规定在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以外的广阔空间,香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民商法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时效制度等,两法域之间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分野而存在诸多差异。香港回归将近三年,"一国"的情怀使两地民众乐于频繁且多方位接触。但私法上的冲突却阻碍了民众(包括商人和普通居民)的交往甚至影响了两地经济的互动。面对这种种冲突,也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们所要作的首先应当是冷静地沟通两地的冲突法规范,科学地确定准据法;同时我们还要客观地、符合法律原理并有利于两地人民利益地确定管辖法院;当然,更重要的同时也是最根本的工作,应当是细致地研究两法域私法冲突的背景,理智地寻求沟通两法域私法实体规范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