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上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即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一直是中国海商法界在理论方面颇有争论的问题。由于调整提单关系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及一些发达国家法律都认为提单上条款在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提单签发人之间具有“合同条款的最佳证据,在被背书人手中则成为惟一的证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航运界普遍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持肯定态度。中国海商法明确了提单约束的对象,包括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中国的新合同法生效后,根据“默示合同”的承认。
简介: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综合运输尤其是货物综合运输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越来越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驾护航.从货物综合运输体系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辨析出发,简单阐明完善该法律体系的必要性,重点结合目前货物综合运输现状,运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并通过赴澳大利亚实地调研和充分借鉴国际公约,明确我国货物综合运输法律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继续推进“大部制改革”以促进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各单一运输方式立法现状逐一提出完善对策并加快跨运输方式综合立法进程;最终通过加大执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实施.在此基础上,架构完善的货物综合运输法律体系,促进我国货物综合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
简介:交通部2006年10月21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建立从业人员违章信息公告和查阅制度,以保障公民平安出行。该规定包括总则、从业资格管理、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53条。该规定在1996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及义务,严格规范了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建立了完善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准入、考核、激励、约束及督查机制,同时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简介:近年来,随着产业分工全球化,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于是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争议。从危险货物的法律性质出发,可以将危险货物分为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殊危险货物、普通危险货物三类,分别讨论其对应的沿海国管辖权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沿海国应采取不同的管辖措施,严格管控禁止运输之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规范针对运输特殊危险货物的事前告知制度,严格监督且加强对普通危险货物的海上跨界运输的管理。
简介: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特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