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业费纠纷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常见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业主少交或拒交物业费的纠纷,法院裁判依据不一,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合同约定义务的认识误区。经过对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经费制度和业主自治组织催缴措施的研究,发现交纳物业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并且是由业主自治组织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与我国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存在差异。基于物业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明确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物权行为,厘清业主、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分析法院对于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判决原理。可知:物业费是业主基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履行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义务而应当付出的成本费用,因此,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于其法定义务。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简介: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23日的判决,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有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德国《民法典》第1603条第2款规定的抚养费债务人的严格义务。通过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毫无顾忌地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其禁止扣押收入,其抚养费的支付能力也由此被提高,而抚养费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50c条规定的禁止扣押收入与抚养费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用之间的差额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通过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免除其未履行的债务,经济上也可以重新开始,从而不会因为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禁止扣押收入而陷入更严重的负债境地。因此让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对其而言也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让抚养费债务人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于抚养费债务人而言是被允许的,并且抚养费债务人未主动尝试或无法与其债权人达成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时,其才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但当抚养费债务人举证证明,这一义务在个案中对其而言无法接受时,其就不再负担这一义务。如果抚养费债务人违反了这一(非真正)义务,那么不论其是否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将视同其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简介:1998年7月8日上午,刚满20岁的上海某重点大学女学生钱某在上海屈臣氏回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出门口时,出人意料的事发生了:门口的警报器铃声大作。一位女保安当即拦住钱小姐的去路,要求检查其挎包,查无所获后要钱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然鸣叫。女保安不顾钱某的抗议,强行将钱带至地下室商场办公室,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作全身检查,认为其左骸部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将男店员请出门外后,责令钱脱下裤子接受检查。又羞又急的钱某一再声明自己没偷东西,但在女保安的逼迫下只好委屈求全地脱下长裤,仅剩一条内裤时,女保安竟将手伸进钱某裤内检查,仍没发现有什么可疑的东西。女保安旋即与门外赶来的经理商谈后再一次入室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