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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物权冲突法在信托的法律适用、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无形财产的法律适用、运输工具物权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境。构建中国财产权冲突法体系以取代物权冲突法体系能解决这些困境。财产权冲突法体系能涵纳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并使有关冲突规则在财产权冲突法领域的适用更具有系统性、逻辑性与针对性。

  • 标签: 物权 财产权 冲突法
  • 简介: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在普通法国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制的范畴.自我交易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方式,一直受到大陆法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关注,虽然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式,但使利害冲突交易朝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向发展则具有共同性.英美法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采取了披露和公平规则作为规制自我交易的法律方法,虽然该方式也有缺点,但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主要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了披露规则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所应采取的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标签: 董事 规制 利益冲突 国家 英美法 大陆法
  • 简介:随着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国际商务的主流,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发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大量出现。电子交易的首要特点在于意思表示的“无纸化”,这使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契约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因此,构建与协调电子契约的法律机制亦成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 标签: 电子交易 契约制度 协调 国际商务 电子商务 发展
  • 简介:<正>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家经济政策之一,曾被称为是美国的"圣牛"、"自由企业大宪章",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美国近百年以来的反托拉斯史上,反托拉斯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冲突问题,对这些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较深刻地认识它的本质。一、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判断垄断的原则——"理性原则"的内在矛盾与冲突美国反托拉斯法判断非法垄断的原则是"本身违法原则"(TheRuleofperSeillegal)和"理性原则"(TheRuleofReason)。这两个原则源于谢尔曼法的第一、第二条款的适用。法院在审理诉讼

  • 标签: 美国反托拉斯法 理性原则 垄断组织 垄断行为 矛盾冲突 美国经济
  • 简介:商业行规在规范商家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些商业行规站在商家立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关注不够,甚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了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对此,应当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场,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规加以改革。同时,政府也应当对商业行规加强监管,法院应当积极审理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权调整冲突

  • 标签: 商业行规 法律规范 冲突 协调 12点退房
  • 简介:身分是人们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它与法律义务的产生、分配与运行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从身分角度去认识和理解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义务冲突实质上是义务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分之间存在无法取舍的困境。那么身分就可以为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信息。

  • 标签: 法律义务 身分 角色 法律义务冲突
  • 简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道德与法的辩证统一。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正义,是道德的范畴,道德与法具有一致性。本文探讨的是道德与法的相互冲突,这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而非解决不可的问题,也恰恰是理论界、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在法律意义上的冲突法律,它排除了人的感情的加入,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法律恰是没有感情的。”作为一个国家的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相渗透,互相依存,共同承担着调整和维护有利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然而,由于法律不像道德那样“

  • 标签: 道德与法 态度和行为 一般规则 法律秩序 统治阶级 道德规范
  • 简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之所以毫无质疑地广为学界接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对不同种知识产权客体之共性与差异缺乏洞见;其二是忽略了法院采纳这一修辞表达背后的真正用意:遵守既有的制度安排,回避权利正当性之审查;其三是将"在不同利益诉求间划定权利边界"的规则误读为解决权利冲突之法,甚至将侵权视为权利冲突。哲学探问与法理思辨有助于揭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谜题"之真相,也有助于俭省立法成本,达致解决现实困境的正确之道。

  • 标签: 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客体 法律模糊性 权利正当性
  • 简介: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一国(或地区)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只要把这一定义稍加改动,我们便可以得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保护中,一国只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依他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这就是“版权和工业产权独立性原则”。从这一意义上,即使说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体现的特性也不为过。一知识产权产生时期的地域性虽然在今天地域性已被公认为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下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就会发现历史上在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曾长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以侵权之债为例,这一领域长期奉行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法

  • 标签: 知识产权管辖权 地域性 权利要求地法 国际私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法律适用
  • 简介:<正>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始终是国际私法学界关注的中心之一。1989年1月1日,世界上又增加了一部通过非强制性全民投票表决而施行的新国际私法,那就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该法于1971年由瑞士律师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着手起草,1978年完成草案;经反复修改

  • 标签: 比较研究 冲突法 国际私法学 法律适用 债权 瑞士
  • 简介:浅析执勤交警与违章者冲突现象马建刚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公安机关联系广大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执勤交警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违章现象。在纠正违章和处罚违章者的过程中,执勤交警与违章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心理上的对抗,并由此引发行为上的冲突...

  • 标签: 违章者 交警 围观者 对抗心理 常见错误 心理和行为
  • 简介:死刑案件统一由最高院行使复核权,死刑的适用和实际执行数量必然将会减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死刑限制适用的重大刑事政策制度的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法院无疑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来自借意“民声”的媒体“舆情审判”的压力。如何去化解这种种压力,平衡科学理性的死刑限制适用的新刑事政策与激情的“舆情审判”间的冲突,无疑将十分考验法院刑事审判胆魄和智慧。

  • 标签: 死刑复核 死刑限制适用 舆情审判
  • 简介:一、引言:跨国破产的界定及其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冲突从1962年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提出最早的全球化观念——地球村开始,美国学者布热津斯基于1969年出版的《两代人之间的美国》一书中正式提出“全球化”的概念,随后在经济领域首倡全球化的美国经济学家T·莱维于1985年采用“经济全球化”的措辞来形容国际经济的巨大变化。经济全球化意味着跨越民族、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跨国破产 冲突 全球化观念 经济全球化 美国学者
  • 简介:<正>在中国漫长的法制演进历程中,尽管具体的司法制度屡经更迭,但整个司法组织间则一直保有一种高度一致的协调。新中国四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亦复如是。然而,从1992年开始,中国两大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执法工作中却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罅隙。当司法人员面对两个互有冲突的司法解释处于执法两难境地的时候,似乎不曾有人意识到,检法冲突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多元化

  • 标签: 司法制度改革 法律制度 普通法系国家 检法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 简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对权利冲突的法律性质、判断标准及法律后果形成共识。厘清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内在关系,是研究权利冲突的前提。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在权利基础、规范依据、主观可责性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侵权责任亦非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虽然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均具备权利基础,但权利滥用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无法妥适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相较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权利冲突具有独立的识别标准以及多元的特有法律后果,后者包括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权利的超越、补偿之债、容忍义务等。

  • 标签: 权利冲突 侵权行为 权利滥用 识别标准 法律后果
  • 简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风雨兼程地走过了56年的岁月,其“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宗旨始终未变,对特定时期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然而,在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近年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性违反法律的劳动教养侵权案件,开始重新审视并质疑劳动教养制度的本质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文章尝试运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法,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历史定位及法律依据,论证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法律问存在的冲突,以寻觅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途径。

  • 标签: 劳动教养 法律冲突 废除
  • 简介: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与TRIMs协议之间存在不少冲突。为了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应当在我国外资立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增加外资立法的透明度,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完善外资立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我国外资立法体系进行调整。

  • 标签: TRIMS协议 国民待遇原则 外资投资法
  • 简介:跨国证券交易的兴起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证券的持有制度也因之从直接持有制转变成为间接持有制,并对建立在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基础上的冲突规则提出了新挑战。在证券间接持有制下,证券以定着的形式通过证券中间人在中央存托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上的电子簿记来实现证券的跨国交易。考虑到国际证券交易对于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要求,新的冲突规则应该以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法为原则(PRIMA),以克服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为跨国证券交易奠定统一的冲突法框架。

  • 标签: 间接持有制 跨国证券交易 冲突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