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可见,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对不动产权属状态进行设定或改变,而只是通过登记,使不动产权利具有一种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它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起到了保护物权的作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公示,其交易的主体能了解权力归属的状况和物权人的身份,减少欺骗交易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简介:案例一:暗渡陈仓--工业用地擅建别墅2002年8月,江苏省某市计划发展局批复同意该市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新建综合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及附属用房120平方米.同年9月,市建设局向宝马公司颁发了.2003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4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2003年7月,市计划发展局再次批复同意宝马公司新建综合楼2800平方米,生产附属用房2000平方米.其后,该公司未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以建"职工之家"、"职工宿舍"名义,新建了连体别墅式二层住宅楼两幢,共占地1421.7平方米.因群众举报,该市国土局于2003年11月立案查处,并于2004年5月举行了听证会.2004年6月,国土局对宝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交还非法改变用途的142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处罚款14217元.宝马公司以市国土局的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行政职权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某市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该市国土资源局对宝马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