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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每年的3月15日是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产品质量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质量抽样结果显示:1997年产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8.3%;从中国消费者协会通报1997年全年的投诉情况看,产品质量问题占投诉总数的68%,高居榜首;因使用商品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投诉案件共1299件。其中,伤672人,残35人,亡19人,财产损失1026万元。这些数据表明,产品质量风险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亟待以分担风险、补偿损失为基本职能的保险业介入,开办产品保险业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标签: 消费者权益 产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 保险保障 产品责任保险 中国消费者协会
  • 简介:权益类投资占保险公司整体资产配置的比重不是很高,但却是可以提高整体收益率的一个重要手段。它的投资目标是通过股票或基金的组合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的股票市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净值的稳定增长和资产的长期增值,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成果。应坚持积极管理、价值投资、组合优化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研究先行-实地考察-价值评估-比较分析-技术分析-决策选择-买卖交易。

  • 标签: 权益类投资 股票市场 证券市场 基金投资 股票投资
  • 简介:保险消费作为金融消费活动中的重要组成内容,随着商业保险走进千家万户。随着保险消费者群体的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在逐渐觉醒,表现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冲突”日益严重。但实际上,纠纷双方并非完全对立关系,解决问题并非要以一方经济利益损失为代价。本文主要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分析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构成,从内在权益结构上解析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更甚于其他普通产品服务消费环节的权益保护难度,并试着从不同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措施。

  •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消费者 权益纠纷 消费者群体 消费活动 商业保险
  • 简介:一、保险消费者权益辨析何谓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消费者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对象。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而保险消费者则是指购买保险并受保险单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什么他们可以称之为保险消费者?这是因为:

  • 标签: 消费者权益 投保人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保险消费者 保险公司
  • 简介:一、研究商业伦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012年保险业总资产规模为7.35万亿元,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为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作为保险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却受到了较大损害,甚至产生信任危机,严重制约了保险业向纵深发展。扭转当前保险声誉。最主要的便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伦理 伦理研究 保险业 保险消费者 资产规模
  • 简介:责任保险以化解矛盾纠纷之功效,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遗憾的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制因受制于“分离原则”的缘故,实务运作中问题迭出,导致责任保险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功效受到严重阻滞。为此,近代各国立法例莫不在兼顾“分离原则”基础上,设想出诸多制度来避免“分离原则”之弊病。然而,这些制度安排“为德不卒”,迫使现代立法例在突破“分离原则”基础上制定出三种模式:直接请求权模式、参与权模式和防御义务模式。从责任保险缔结目的、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效率考量,我国责任保险法制进行未来改革时,应该选择“防御义务模式”,方能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需求。

  • 标签: 分离原则 直接请求权 参与权 防御义务
  • 简介:近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家学者座谈会,梁涛主席助理出席座谈会并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中国保监会 专家学者 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业 座谈会
  • 简介:11月1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正式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投诉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投诉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投诉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约束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投诉办法》不但约束保险监管机构,而且约束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规范整个保险行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一部制度规定。二是工作职责更加明确。

  •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监管机构 投诉处理 中国保监会 保险消费 答记者问
  • 简介: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

  • 标签: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交强险 政策性保险 受害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