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续) 第二,以契丹人为成份的新编成的部族(一)特里特勉部关于此部,《营卫志》圣宗三十四部条载为:初于八部各析二十户以戍奚,侦侯落马河及速鲁河侧,置二十详稳。圣宗以户口蕃息,置为部。可见,这个部的前身是为了侦察奚部的动静,从八部分别抽出二十户而编成的。但是,作为其卫戍地的落马、速鲁两河未见另有记载。另外,此部的卫戍地在《营卫志》中载为倒塌岭,其地位于现在山西省北部。假如在编成部族前后确实是其卫戍地,那么,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牵制老哈河流域奚部的目的。然而,也象后文所叙述的那样,奚族在反抗唐末契丹的压迫时,有一部分西迁徙到相当于现在察哈尔省怀来县的妫州。这样,
简介:第四,部族的统帅机关辽代的部族在作为行政单位的同时,又是军事单位。其最高统帅机关是北枢密院。具体事务属于北、南两宰相府分掌。这无疑是军民两政不分的部族制度。在两宰相府之下,各个地区分别有统帅机关。各个小部族在军事上属于其统辖。因各部族的牧地被限定,进而出现了卫戍于同一地区的若干部族合而为一个集团的情况。所谓各地区分别设有的统帅机关,当然会掌握着这类集团的军令和政令。进一步讲,辽制中部族牧地被限定,就是为了有利于行政和军事上的方便。在《兵卫志中》众部族军条中载有:众部族分隶南北府,守卫四边,各有司存。并且依次列出了各部的隶属关系。同样,在《营卫志》中也有记载。依据这两部分可弄清这个问题。还有,
简介:<正>知府制度作为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中间环节,是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然而,数十年来,由于诸种原因,学术界对知府制度的研究,却极为冷漠。为此,笔者不揣翦陋,试对清代知府制度作初步的探讨。一、知府制度的渊源知府是地方府级政权的长官,但知府与府的发展并非同步。后者早于前者,前者来源于后者。中国地方行政区划以府命名,始于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称府者,自唐始。”唐代的府分三种:都督府、京都府与都护府。都督府为军区性质,都护府为少数民族区最高行政机构,此二者与后世的府无因缘关系,惟有“京府”,可视作后世府之源。唐代“京
简介: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和进步。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未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才建立起来。不过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中国古代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保障对祖先的祭祀。古代离婚旨在“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社会“伦理”关系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