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反恐形式的日益严峻,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非常重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行政组织和处置方面的综合规定。作为一种法律对接,在刑事诉讼立法上也应当体现出对恐怖活动犯罪实施追诉的特殊规定,专门设置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特别程序十分必要。明确坚持程序法治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功能上的应有之义以及基本人权保障和权利必要限制相统一的原则,从专门机关诉讼权力角度、参与人诉讼权利角度以及证据适用角度等方面建构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特别程序,就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管辖、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庭审程序、检察监督、律师辩护、证人保护、证据规则、证据转换、国际协作等问题作出具体要求。
简介:为了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但对于该罪名的立法表述较为概括,尤其在对作为本罪关键构成要件的煽动行为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煽动行为概念的认定上,煽动应指以劝说、鼓动、鼓励、敦促、诱惑、请求、命令、强迫、威胁等形式要求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作为煽动目的的"恐怖活动"可适用《反恐法》中对该概念的界定。在对本罪中煽动行为成立犯罪认定的标准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同时应综合考虑一定的情节。在对煽动行为方式的认定上,在明确界定间接煽动的前提下应将间接煽动纳入到本罪中;此外,以言论为媒介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要求以公开方式实施,而以出版物为媒介实施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无须区分"公然"或"私人",一律构成犯罪。
简介:作为当前恐怖活动发展的新形式,独狼式恐怖活动已经成为海峡两岸反恐面临的共同难题。台湾地区的反恐立法重视对独狼式恐怖活动人员的防控,强调恐怖活动发生前的事前预防与反恐合作,为我国大陆独狼式恐怖活动的立法应对提供借镜。虽然大陆已经出台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但仍欠缺对独狼式恐怖活动人员的立法规制,在独狼式恐怖活动的事前防范和两岸反恐情报共享及人员交流方面也存在立法空白。我国大陆应在借鉴台湾地区反恐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独狼式恐怖活动人员的立法规定,加强独狼式恐怖活动的事前防控,重视两岸反恐情报与人员的合作立法,形成全面防控独狼式恐怖活动的立法格局。
简介:为应对反恐形势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应运而生,本法与刑法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刑事领域具有承继关系。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是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首要环节。就这一环节《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犯罪的行政认定标准体系更趋多元,加之与刑法认定模式的重叠性,使对恐怖活动犯罪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为参照标准多元现象突出、对主观标准不明确。对此我国应以行为要件及证据要件两者为标准,共同构建系统综合、单一化的行政认定参照标准,同时以行为人自身背景、行为特征、恐怖活动特征作为把握主观心态的标准。解决好这一犯罪认定的基础问题,是使我国反恐不断走向法治化的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