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世界上应该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型法律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契约型法律体系,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社会公平性不同,以及两者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不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我们,应该逐步从以权力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过渡到以契约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上来.应该把建立与完善契约型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过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要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须有稳定的社会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立契约型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要从现在做起,努力铲除产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与特殊人物的社会根源,强化对公权的制约.
简介:发展型政府都将经济发展作为国家政策制定的重中之重,并且采取有力措施来实现经济发展目标。香港是典型的小经济体,对外在环境有非常大的依存度,一直关注如何维持与中国内地、周边、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经济的良好互动,在把握有关发辰型政府理论的脉络及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发展型政府理论在香港的实践与CEPA框架下香港政府扮演的四重经济角色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认为,应该从增强香港经济自主性、制度建设和增加内地与香港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CEPA。结论部分探讨了在CEPA框架下,内地和香港的各级政府成为更加有效的发展型政府的途径以及对两岸经济关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