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信贷资产的比例不断上升,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一些沉淀贷款一时难以收回或处理,对此可以通过引起诉讼时效
简介:近年来,一线城市的房价不断攀升,房产调控政策不断升级加码,审判实践中,"隐名购房"类纠纷频发。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不愿以自己名义出资购房,而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继续享有"真实"的房屋所有权。本文以此为背景,从对该类纠纷的现状入手,分析纠纷的趋势、类型及典型案例,对不同类型的纠纷结合相应的案例进行具体阐述,在对纠纷的总体状况明晰后,以此为基础,通过对该类规避行为的法理分析,透析纠纷的成因——诚信、规则和制裁措施的缺失,明确该类纠纷的审理难点,并提示由此引发的风险。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市场、行政及司法三个方面进行整体规制。
简介: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加大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变更刑罚执行等问题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彻底解决,监所检察仍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薄弱环节。这些不足和问题,反映了当前监所检察运行在监督理念、基础保障、监督方式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和改进。因此,坚持“三个维护”的监所检察指导思想,加强监所检察建设,促进工作机制和监督方式创新,应是我们完善监所检察监督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