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法是什么法?治民法还是治官法?控权法还是保权法?抑或是平衡法?行政法的功能是什么?维护公益还是保护私益?规范管理还是保障服务?抑或是兼顾二者?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开展了一场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尚不足以称为“学派”),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为了加强各种观点、主张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使之互相了解对方的论点、论据,以便更好地开展学术争鸣和相互取长补短,逐步达成应当和可能达成的某些共识,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行政法教研室组织了这一笔谈会,邀请行政法学界几位“有见之士”,概要地谈谈他们各自对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己见。来稿我们作了若干删节和文字修改,笔谈题目也是根据各位学者来稿的内容确定的。
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简介: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这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目前高校人事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说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高校的建设和发展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已越来越明显。第一,高校人事管理面临的对象,既有教学、科研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又有党政管理、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对象庞杂。但是目前高校对上述各类人员的人事管理基本上沿用党政干部的单一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管理模式,不区分管理对象,忽视了高校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