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2001年成为WTO的成员后,我国已与相关经济体签订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并正在进行7个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现行协定不仅在成员之间进一步开放了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也涉及了WTO目前所不管辖的投资保护与促进等方面的内容。理论上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可借助所得税措施为本国产品或服务提供保护,或为本国产业提供出口税收补贴,此类所得税措施具有与贸易保护政策类似的效应。各国所得税制导致的双重征税和税收差别待遇也会对贸易和投资的流动产生影响。对于上述两类问题,我国采用了目前通行的分别由贸易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来处理的机制。不过,现行机制也有不足之处。我国需要从完善现行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构建区域性的税收合作机制、与多边体制相衔接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应对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相关所得税问题。
简介:自贸区的成立可能会对经济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对刑事法律的适用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鼓励创新、倡导自由开放的自贸区建设,不能通过高压的刑法来严厉惩治和打击一切违背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刑法应侧重于服务经济的顺畅自由发展,倡导刑法的轻缓化与谦抑化。自贸区的成立使得刑法中部分罪名在自贸区内适用困难甚至无法适用,刑法在我国的普遍适用性似乎由此而受到影响。自贸区的相关政策会使得区内公司林立与丛生,公司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界限模糊化,从而会对单位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自贸区诸多金融创新政策施行和部分行政法规暂停实施的背景下,我国刑法中的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诸多行政犯罪名在自贸区内将会或多或少地失去其适用的空间和存在的意义。当然,自贸区的诸多创新政策在促进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会加剧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而这些自贸区的“衍生品”则是我国自贸区建设过程当中应该严加防范的。
简介:离岸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高级方式。发展离岸贸易对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离岸贸易在上海的对外贸易中已有一定的实践,但由于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得到充分发展。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应该适时打破现有在外汇管制、税收、贸易便利性方面的障碍,为离岸贸易的开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简介: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基本特征。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是全球化浪潮中世界各国、各地区应对国际市场激烈竞争挑战的必然结果。欧盟的成功启动与飞速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强势运行、东南亚经济联盟的加速组合等,大大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这一形势下,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各国都加大了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力度,期望通过区域之间资源的流动与整合来创新比较优势,获得比较利益。一、“海峡经济区”是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必然趋势美国前总统里根曾把21世纪称作“太平洋世纪”。所谓的“太平洋世纪”,指的是21世纪将由环太平洋国家主导的国际新格局,尤其是指泛太平洋周围的亚洲国家对全球经济的掌控。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为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蒙上了阴影,但并未阻止亚太地区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日益上升。亚洲东部国家在第三次现代化浪潮影响下逐步崛起,是“太平洋时代”得以走近21世纪的最主要动力和基础。进入21世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两岸四地的经济界限被快速打破,“大中华经济圈”呼之欲出。1980年代初期美国印地安那州坡尔大学的郑作园教授提出“大中华经济圈”的概念,主张建...
简介:几年来,西安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了城市功能,改善了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了城市现代化水平,而且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据不完全统计,群众财产性收入平均增加57倍;"十一五"期间改造工作带动全社会经济总产出增加1800多亿元,实现生产总值600多亿元,占到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量的3成以上;通过实施改造,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全市已整村拆除的154个城中村中,腾迁土地约4.36万亩,占到同期全市土地腾迁量17.89万亩的24.4%,为西安铁路北客站、新行政中心、地铁等一批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提供建设用地1.93万亩,提供储备用地8089亩;通过实施改造,彻底改变了人居环境,36.84万城中村和棚户区群众喜迁新居,逐步融入现代都市生活之中.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李克强副总理分别亲临我市视察指导改造工作."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安置先行、利民益民"的西安模式,为全国城市改造工作创新了思路、积累了经验.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经历了曲折、扑朔迷离和悲喜交加的艰难历程后,经济法制呈现出令人鼓舞的繁荣景象:1979—1992年国家共制订经济法律及有关决定135件,经济法规434件;地方人大制订的经济法规,据不完全统计达700多件,大大超过前30年经济立法总和。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新旧经济体制的摩擦日益尖锐并趋激化,建立在新旧双重经济体制“混合体”上的经济法制凸现令人担优的“瓶颈现象”——经济立法的数量和规模急剧增长和扩大,而经济立法效益并未随着经济立法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和扩大有效增长,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突出。立法者的期望与法律实施效果之间巨大失衡使经济法制建设陷入进退维艰的矛盾狭谷之中,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