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内外法治评估有着复杂的背景渊源,可被归纳为三种类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建设评估。定量评估基于实证主义立场,偏重形式法治理论,以数据的形式反映法治的客观属性,具有标准化的方法步骤,即明确法治概念、界定各种变量指标、收集数据进行计算、审查评估结果。定性评估基于诠释社会科学,立足实质法治理论,结合法治价值评判实践现象,评价方法灵活多元,专业人士才能胜任。建设评估是转型时期的过渡性评估,基于法制与法治理论、社会指标理论和绩效评估方法,由政府主导,旨在推动法治的生成,存在理论基础薄弱、评估的主客体混同、指标重投入而轻结果、方法严谨性不足等结构性缺陷,未来需要予以改进,发展出真正意义的法治评估。
简介:提高绩效是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管理学家阿姆斯特郎指出:“要改进绩效,你首先必须了解目前的绩效水平是什么,绩效测定是绩效管埋的一个关键环节:如果你不能测定它,你就无法改善它。除非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测定方法方面达成一致或谅解,否则,一切确定绩效目标或标准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可见,作为一种社会需求,绩效评估是任何组织所无法回避的。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评估的重要性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揭开了社会原子化的序幕,人们更加关注形式合理性,将手段视为目的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更关注政府治理的结果、绩效,而不是如何去做。并且,社会日益要求政府更敏捷的行动。
简介: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社会公安形势对公安政策绩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公安政策是公安政策绩效的前提和保障,公安政策绩效取决于其制定与执行绩效。由于其制定与执行无需"市场检验",故只能通过评估获取其绩效信息。本质而言,对公安政策进行评估意味着对公安权力机关内部利益的一种分配,即符合绩效标准的则会获得肯定与奖励;反之则不能获得肯定与奖励。因此,通过分析公安政策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影响主体或因素,识别出促进或抑制公安政策绩效的诸多因素,并借助评估在客观上迫使公安政策主体追求公安利益的均衡,以及公安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经济、效率和效益,此为公安政策绩效评估的价值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