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爱因斯坦说:“蔑视权威,才能成为权威。”在我们的心灵深处,都有对权威膜拜和向往的情结。往往人们出于对权威的过分信任,认为有权威存在,所以自己最好不要去思考,凡事跟随权威就是了。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正确的人。退一步说,即便权威在当时是正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有一部分要落后于实践。
简介:无疑,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它要求公民必须服从法律并遵守法律判决。但问题是:公民是否因此必须放弃对法律的批判或反思的自由?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何处?柏拉图在《申辩》和《克里托》中借苏格拉底之口回答了这两个问题。在他看来,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其负载的正义,对法律及权威的服从以正义为前提条件;当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原则相悖的时候,正义实施独一无二的统治权。于是,关于法律及其权威,个人应反思性地敬重,这一反思性的态度拒斥任何形式的顺从主义。在面对法律与权威的时候,我们必须首先自问:它正义吗?理性地追问坚持正义的终极权威性。倘使法律及其判决值得遵从,那么它必定是正义的。柏拉图式的原则遵奉这一认识:只服从正义的权威,不服从不义的法律和命令,尽管它们可能合法。柏拉图主张,一个人应依照自己对正义的理性思考决定自己的行动,去做他的理性告诉他是正确的事情。这样才能在遵从与不服从之间维系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正是法律与社会进步的源泉。一味地服从法律而放弃个体的理性判断乃奴性的表现,而桀骜不驯则会滑向无政府主义而使社会陷入混乱。如何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苏格拉底在临终时刻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简介:鲁迅曾指出,中国人的国民性中有主奴的双重性格。对上吮痈舐痔,对下则颐指气使,这种国民性是长期专制造成的恶果。可见,权威主义人格出自于特定的文化性格。中国的尊卑差序专制社会,是产生权威人格的温床。鲁迅批判国民性中的主奴人格,针对的只是专制社会。主奴人格是鲁迅的话语方式。在西方,弗洛姆还有权威主义人格之说。不过,二者有着相同的本质,即一方面对弱者夸耀自己的力量,对其进行排斥、拒绝和打压;另一方面,又自我矮化,对权威者又卑躬屈膝,绝对服从另一个权威。一般来讲,权威人格是一体化的,即在同一个人身上同时表现出两面性。他既是别人的主子,同时他又是他人的奴才。一旦认为自己是主子,便是断定自己的人格高于他人。进一步地讲,这便预设了“不平等”的逻辑。当外部条件发生转变时,主子便会心甘情愿地做起了奴才。这便是主奴人格发生转换的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