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责任认定是事故调处的重要环节,它不仅隐含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且为“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提供完备可靠的法律依据,因此一直为当事人极为关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但如何界定上述“因果关系”及“作用”又无疑成为责任认定时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最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上述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一、简要案情200年9月16日13时30分,休宁县西田乡阳台村人项XX驾驶皖J-0093
简介:近年来,农村摩托车市场异常火爆,各式各样的摩托车纷纷走入千家万户。拿怀宁县来讲,几年来摩托车的数量逐年成倍递增,已由原来的几百台发展到今天挂牌入户的4万余台。可以这么说,二轮摩托车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自行车,成为人们的代步工具。然而,摩托车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带给人们无尽的烦恼,因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连续不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攀升。农历正月初十晚上7时许,怀宁县三桥镇青年农民陈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三桥街道,不慎将路边行走的三桥镇某学校教师郑某撞倒致伤后,经潜山、安庆等医院抢救无效,于7天后死亡。农历正月十二日上午8时50分,怀宁县石牌镇猫山村村民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其妻上街办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