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法研究存在高外部引证率和低研究水准之间的“落差”,需要对社会科学知识在环境法研究中的运用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促进环境法领域的知识增长。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表明,基于法教义学的解释是非常不充分的,有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性的“裁剪”以符合价值预设(政府和企业“合谋”侵害公民环境权益)之嫌,不足以从根本上揭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践逻辑,也无助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理性应对。根据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能够对当前中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给出更具解释力的结论。环境法研究应当采取更为开放和多元化的研究路径,秉持“面向真实世界的环境法”的宗旨对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将法教义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有效结合。
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如和解过程中,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如纵容强奸),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提升司法素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简介:通过对某基层法院诉讼副卷的抽样统计和文本分析发现,当前合议制虚化的倾向已愈演愈烈,衍生出判决前简单口头合议甚至不合议,订卷时再利用判决书文档剪辑编撰成虚构的合议笔录之"判而后录"现象。在诉讼副卷保密制度的屏蔽下,这已成为当前基层司法普遍存在而又习以为常的一种危险做法。结合访谈所得,本文描述了"判而后录"背后实际运作着的、真正决定案件裁判的"非正式合议"流程。这种合议庭合议与院庭长"把关"交相杂糅的非正式合议流程,侵削了合议庭成员应有的责任意识和独立精神,放大了合议庭成员在群体决策机制中的消极懈怠心理,并在相当普遍的层面上抑制了"少数意见"及其应当起到的对司法公正的正向作用。本文提出,应实行合议笔录公开制度,以此重构合议庭评议之运行环境及利益格局,从而为实化合议制运作提供更加坚实且可靠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