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虽然笼统地谈论某类刑事立法时,从道德人手难免有些未脱窠臼之嫌,道德不是必然甚至不是显而易见的影响因素,甚至有学者认为,"见危不助"犯罪化是一个道德无涉的问题。但正如英美法系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关于"BadSamaritanLaw"讨论的重点最终还是落脚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同时,它也是我国学界讨论"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焦点之一。道德虽不是讨论见危不助犯罪化问题的唯一基点,但却是一个必要的方面。本文将从对道德本身的分析、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解读入手,准确地理解道德及其与法律的关系,进而研究见危不助道德归属及其所违反的道德义务刑法化的问题。
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