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2月,我们终于接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至此,一起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引起的上诉案,历时30个月,终被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的司法解释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我们作为代理人也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感到欣慰。199年7月,我们接受胶南市王台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青岛兴华商品房开发公司(现并入青岛市房地产实业发展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的代理人,参加该上诉案的诉讼活动。通过调查有关当事人,审阅证据材料,我们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1986年!l月ZO日,山东省胶南市王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包了青岛兴华商品房开发公司的宿舍楼工程。当时,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
简介:《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笔者认为,当前,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有几个问题必须特别提起注意。关于委托代理权限问题律师接受行政诉讼的代理,首先遇到的就是代理权限问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取决于委托人对受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律师只有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反之,则属于无权代理,是无效的。行政诉讼的代理也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代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皆属于委
简介: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简介:电子代理人是指可以代替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代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一种自动化工具。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可以代为体现权利人的部分意志,权利人也要受到电子代理人行为结果的约束。从机器能否被骗关系到盗窃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依据机器不能被骗,所以无法通过欺骗机器实施诈骗犯罪的认识结论,忽视了普通机器与电子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不同以及电子代理人在代行交易中的行为意义。立足于当下的人工智能发展层次,不应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在机器能够被视为电子代理人的场合,可以通过欺骗机器对背后权利人实施诈骗。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内地成千上万的打工者跨越县界、省界,远离故土,流入沿海经济特区、开发区从事各种劳务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劳务纠纷随之出现并呈增长趋势。随着普法宣传,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务纠纷当事者逐步由私了纠纷转向求助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江西永新县为例,1993年、1994年两年间,县律师事务所就接受了包括震惊全国的深圳龙华镇工棚倒塌特大事故案在内的劳务纠纷非诉讼4O余起,占全所同期非诉讼法律事务总数的三分之一。打工潮的不断涌起,劳务纠纷的大量出现,要求律师提供大量法律服务。律师如何来适应这一迫切的社会需要?我们的体会是:一、迎难而上,体规律师的社会作
简介: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根据专利权这种知识产权的特点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的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一、指出原告的专利已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通过调查取证,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专利已失去了法律保护,那么所谓专利侵权也就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样,被告自然会胜诉。一般来讲,专利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1、保护期已满的专利。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的期限性,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权也是如此。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