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在个体自由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组织化"特征也愈加明显,监督、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深度也越来越强,监管关系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生活领域不可不重视的关系。传统刑法学在严格、机械地遵守"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偏重于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忽视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自工业社会以来,分工日益扩大、组织化特征日益显著,工业灾害未见减少,不可知、不可控的新型风险也不断涌现,而组织内的监督者、管理者却依附于复杂的组织关系躲避责任的追究,形成了"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现象。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就是要解决根据什么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责任的问题。刑法上的监督、管理责任,是指监督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监督、管理义务而造成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监督责任中,总是存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他们之间具有监督与被监督、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直接责任人是被监督者,但由于监督者在此过程中懈怠了监督义务,因此也应该对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承担刑事责任。在管理责任中,总是存在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他们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可以包括监
简介:日本学说及判例多围绕商法、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的规定探讨提单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提单的物权效力,其实质为证券的交付具有占有移转货物的效力,依提单交付所取得权利及物权变动等,依据的是证券外形成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存在着代表说、绝对说和物权效力否定说等诸多学说,目前支持绝对说的学者众多。提单的债权效力,是承运人与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托运人。日本判例和学说多集中于提单的要因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的理解分歧上,存在着偏重于要因证券性的学说和偏重于文义证券性的学说,众说纷纭。近来则出现抛弃性质论、转而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视角阐释提单债权效力的学说,值得肯定。所研讨案例,既不涉及提单的债权效力,亦不涉及提单的物权效力。
简介: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英美刑法传统上坚持“不得谴责被害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不符合被害人学的原理,而且,在英关刑法中,实际上在诸多方面例如被害人同意、自我防卫与挑衅行为中均承认了被害人的共同责任。承认被害人的共同责任,具有合理的规范性基础。根据权利的限定性原理,被害人共同责任可区分为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和非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在此基础上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比较因果关系与比较罪责等因素,从而为被害人共同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英美刑法的被害人共同责任原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