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察调查本质上是刑事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监察法》是一部具有复合性质的法律,其中调整对职务犯罪监察程序的内容具有刑事诉讼法性质,与《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立案管辖、监察调查以及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两法适用中的三大程序衔接问题。监察委的管辖范围与刑法、刑诉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范围不同,应通过列举具体罪名的方式明确其管辖权限;在并案管辖问题上,应避免监察委管辖权的不当扩张,以防止相关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遭到克减。在调查过程中,留置是监察委唯一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律师参与权既然无法律明确禁止则不应无故限制;在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上,监察委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具体要求;其在调查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对强制措施的审查工作应在移送前完成,并在移送时执行相关决定;在退回补充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应以《刑事诉讼法》为行为依据,不得重复留置;检察机关应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起诉,克服对不起诉的畏难情绪,对未达到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简介:编者提按:现今法学界推崇创新,写文章命题要新,资料要新,观点要新,否则很难被大家接受抬举.其实,创新当然是好事,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否则学术就无法进步,文明就无法发展.然而,问题是何谓创新?是否为真的创新?现在有些学人语不惊人死不休,颇多出奇制胜之精明.仔细观察,的确有不少人以创新为名,谋取一时名利.事实上,许多所谓的创新并无新意,相反,倒暴露出基本研究功底的薄弱.周旺生之文既无标新立异之题,亦无招摇取悦之媚,平平实实地重新考察了多少年来法学者们每时每刻都不能脱离的法渊源问题.于无题处出题,于人所不见处发表意见,足见其功力之深.长久以来,法学家多以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然此文却非常明确地阐释了法渊源与法形式的差别,指出了法的渊源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资源、进路和动因.仅此一点,此文已令读者领其独到之处.更重要的是,它打破了多年来中国法学者常规之见,使人得以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和认识法的渊源.公平而言,无论此文观点可立与否,其启发和启蒙之功效毋庸置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