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加快发展,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制备并以商品化形式供应的砂浆拌合物或者砂浆混合物,按其出厂形式分为湿拌砂浆与干混砂浆两种。与传统现场搅拌砂浆相比较,预拌砂浆采用自动化生产,生产效率更高,现场无需原材料和搅拌场地,可优化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有利于矿渣、粉煤灰、磷渣等工业副产品和散装水泥的应用,是国家大力提倡和鼓励的绿色建筑材料。预拌砂浆行业较预拌混凝土行业而言,市场应用量较小,预拌混凝土企业虽然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但由于经济效益驱动力不足,专线专人投入极少,目前预拌砂浆企业更多的是新成立的建材公司。预拌砂浆行业进入条件不高,因此生产厂家技术经济实力参差不齐,有些企业生产线单一,设施设备配置不足,试验检测人员缺乏,生产质量控制缺位,成品质量不稳定。此外,预拌砂浆现场使用不规范,施工作业人员不按产品说明书操作,对干混砂浆而言,由于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交底不清晰,造成砂浆拌合物成品离析、泌水情况时有发生;对湿拌砂浆来说甚至存在加水重塑的情况,导致预拌砂浆品质降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出现了渗漏、开裂、空鼓、脱落等质量缺陷。从全过程质量管理角度来看,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应从原材料控制、配合比优化、生产质量控制和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等多方面开展,并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优化措施进行质量管控,真正使预拌砂浆具有品种齐全、品质稳定的优越性。
简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可见,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对不动产权属状态进行设定或改变,而只是通过登记,使不动产权利具有一种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它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起到了保护物权的作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公示,其交易的主体能了解权力归属的状况和物权人的身份,减少欺骗交易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简介: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新媒体将会逐渐成为主流的企业宣传媒介,企业宣传工作结合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把报纸、电视、网站等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互补性的不同媒体,在人力、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整合、融合,使企业微信公众号成为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教互融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