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1992年11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我国会计界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开始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深层次的会计改革。这场改革将“建立一个在《会计法》的指导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以会计准则指南为补充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葛家澍,1997)这意味着,将以体现市场运作要求的会计准则,取代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统一会计制度。反思制度改革的现状,不难看到以下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一、艰难的过渡:双轨运行下的矛盾象以往会计制度的制定一样,建立会计准则体系也是一种政策选择,属于政府会计管制的行政行
简介:(五)未肯定的索赔或摊派未肯定的索赔是指索赔人或因未认识到有索赔权或尚未决定利用现存的索赔权。若索赔人很有可能索赔且这种不利结果很有可能或可能出现时,该未肯定的索赔项目必然在财务报表中揭示。不过,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对不肯定的索赔权或摊派即无须揭示。在那种情况下,潜在的索赔人显然未认识到债权的存在。(六)发生可能性很小的或有损失的揭示作为一项通行的规定,FAS-5不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很少有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不过,因担保而产生的或有损失,即使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也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对于重新购回应收帐款或有关财产的担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