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亭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事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据此,从权利行使的主体角度出发,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纠纷的诉讼,另一类是在发生重大情事变化时,
简介: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简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理论根据我国现有的理论和国外的经验总结可以分为三种暂保单合同模式:批准型、可保型、立即生效型。按照《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可推知我国现在运行的临时保险合同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批准型临时寿险合同模式。对临时寿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进行合同路径的论证,可以发现合同已提前成立,通过与正式人寿保险合同进行对比可以明确批准型临时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表见代理和保险当事人的先契约义务对批准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成立进行探究辨析,缔约过失赔偿可以弥补对于投保者因为信赖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展望批准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发展,保险合同立法应该精细化、专业化,并借鉴吸收国外保险合同立法智慧,做到与时代共舞。